绵阳市人事局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函[2007]344)和《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委办发[2008]22 )精神,市人事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了《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

绵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 8 6 日印发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切实转变作作风,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99号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 行政效能的决定》(川委发 [2008]11号)、《关于印发 〈绵阳市政 务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函[2007]344号)、《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暂行)》(绵政服管[2008]14)等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在编人员,在中心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照本办法考核。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承办。

      第五条 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依照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暂行)》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每月考核分值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年终考核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全年每月得分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 (包括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依据月考核分值确定,月考核基础分为 100,每月得分不得低于 98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按照市府办函〔20073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每月得分为 80-97 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事业单位为合格)等次;每月得分为 66-79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 (事业单位为基本合格) 等次;每月得分为 65 分及以下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事业单位为不合格)等次。因工作表现不好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和 《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暂行)》相关规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可将其退回原单位工作,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确定,并对评出的优秀等次的个人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务员 (包括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本单位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管理人员连续在规定的年限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

      4.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 (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2.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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